一、出台背景
近年来,全省各级各类社会组织逐步向量、质并重发展,初步形成了覆盖广泛、类型多元、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,在推动云南经济社会发展、促进民生福祉改善、开展慈善公益活动、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、接续参与乡村振兴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、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。为进一步落实关于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,强化社会组织标杆引领作用,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效能,促进解决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治理不规范、示范效应不足等问题,省民政厅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工作实际,研究制定《云南省品牌社会组织展示和社会组织领军人物评价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二、重点内容
一是明确评价展示的标准体系。品牌社会组织展示突出党建引领,强调服务实效;社会组织领军人物评价要求相关负责人在社会组织累计任职满3年且连续任职满2年,重点考察负责人的领导力、行业贡献度和创新实践能力。同时,建立评审回避制度,确保评价展示公平性。
二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。品牌社会组织展示和社会组织领军人物评价有效期为5年,期间若发现虚假申报、重大失信等情形将取消相应评价或展示。
三是明确激励措施。品牌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、获得资金扶持;领军人物可优先推荐参选“两代表一委员”,参与行业政策和标准制定等。
三、创新做法
一是突出党建引领,将党建工作作为评价展示的核心指标,确保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。
二是注重实效导向,重点考察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服务国家战略的实际成效,确保评价展示的典型引领。
三是数字化管理,依托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。
四是严控质量,每年评选不超过10家组织和10名个人,确保标杆的示范性。